一、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确定了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定义,明确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即发改委负责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电网企业是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重要的实施主体,自行开展工作并为其他各方提供便利条件。在此基础上,《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提出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十六项管理措施和激励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提出的十六项措施中,既包含定性的措施,也包括部分定量措施,如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的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以及电网企业的电力负荷监测能力等,这些量化指标的规定大大增加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将大大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保障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为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改进用电方式,实现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所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满足电力需求应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在增加供应的同时,统筹考虑并优先采用需求侧管理措施。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积极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电网企业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应自行开展并引导用户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为其他各方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电力用户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直接参与者,国家鼓励其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和措施。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资源潜力调查、市场分析等工作。
第十条 各地区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目标和电力供需特点,将通过需求侧管理节约的电力和电量,作为一种资源纳入电力工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和地区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推动并完善峰谷电价制度,鼓励低谷蓄能,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季节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电价制度,支持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区有关部门定期选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需求侧管理潜力较大的用户,组织有关单位为其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咨询服务,并鼓励节能服务公司积极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加强对电力用户用电信息的采集、分析,为电力用户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的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并加强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低于有关电网企业售电营业区内上年售电量的0.3%、最大用电负荷的0.3%。电网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实施或购买服务实现,通过实施有序用电减少的电力电量不予计入。
第十五条 鼓励电网企业采用节能变压器,合理减少供电半径,增强无功补偿,引导用户加强无功管理,实现分电压等级统计分析线损等,稳步降低线损率。
第十六条 鼓励用户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高效用电设备和变频、热泵、电蓄冷、电蓄热等技术,合理配置无功补偿装置,加强无功管理,优化用电方式,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十七条 鼓励通过第三方机构认定电力电量节约量。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通过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展负荷监测和控制,负荷监测能力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70%以上,负荷控制能力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10%以上,100千伏安及以上用户全部纳入负荷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有序用电应优先满足维护社会秩序、避免发生人身或重大设备安全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居民生活的用电需求。
第二十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每年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和国家有关政策,组织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序用电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过程中,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好信息发布、监督检查及相关统计工作,电网企业应做好配合,电力用户应按照有序用电方案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所需资金来源于电价外附加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差别电价收入、其他财政预算安排等。
第二十三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应主要用于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实施试点、示范和重点项目的补贴,实施有序用电的补贴和有关宣传、培训、评估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合理的支出,可计入供电成本。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是指用于对电力用户用电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及对电力负荷进行控制的软硬件平台和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信息技术辅助系统。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电力干线迁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确保电力杆线按时迁移,保障供用电安全,根据国家、省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道路、广场、高速公路、城乡公路及开发区、循环经济园区建设涉及的所有电力杆线迁移活动。
第三条 按照“统一标准、分类补偿、共同负担”的原则,明确电力杆线迁移补偿标准和分摊机制。
第四条 电力杆线迁移的审批程序:
(一)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涉及电力杆线迁移的,由杆线的产权单位提出具体迁移意见以及规划设想,提交城市道路建设方和道路规划设计单位,纳入城市道路杆线综合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二)城乡道路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与道路设计同步,并报规划部门审批。
其中:单体管线规划许可证可在管线单位补送单体管线施工图后由规划部门补发。
(三)其它工程按规划程序办理。
第五条 电力杆线迁移费用承担标准:
(一)市政道路(含园区道路)、广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重要县道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杆线承担标准
在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杆线迁移中,对于混凝土电杆,项目建设单位按2000元/杆、1000元/拉线(其中380V按1500元/杆、500元/拉线)对供电公司进行补偿,其余由供电公司承担;对于迁移后采用钢管塔的,项目建设单位按2.5万元/塔对供电公司进行补偿,其余由供电公司承担。
(二)园区企业用地范围内电力杆线迁移,建设单位按工程材料费、人工费、税金三项费用之和对供电公司进行补偿,其余由供电公司承担。
(三)经市政府批准,确需下地的10KV及以下电缆下地工程费用承担标准
1.土建主管道由道路建设方负责施工并承担其全部费用。
2.10KV配电设施的购置及施工由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单位按工程材料费、人工费、税金三项费用之和的70%对供电公司进行补偿。
(四)需迁移35KV及以上电力杆线费用承担标准
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成本(材料费、人工费、税金三项费用之和)对供电公司进行补偿,其余由供电公司承担。
三、企业专用电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四、农村电力设施管理办法?
1.做好设备的运行、巡视、检查、操作及有关的维护工作,掌探设备的状态性能,并按照缺陷管理制度,加强设备管理工作,及时发现缺陷、初步分析原因,并检查、督促缺陷的消除。
2.保证设备外表清洁、标志齐全清晰明显,保持设备设施周围的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3.做好事故及异常运行情况的分析和设备运行状况的分析。
4.按照设备设施评级标准,定期评定设备等级。
5.把好设备检修质量验收关,按照检修质量标准验收检修的相关设备。
6.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运行设备的技术资料管理工作,保证台帐报表、设备资料的完整、真实,并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报表。
五、修建性规划调整管理办法?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
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六、电力施工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电力施工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随着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电力施工单位承担着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为确保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电力施工单位合同管理办法应运而生。本文将详细介绍电力施工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相关内容。
一、合同管理的意义
在电力施工过程中,合同是约束各方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电力施工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有效管理合同履行进程、保障建设质量、提高合同执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同管理规定了合同签订、履约、变更和终止的程序和方法,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管理,可以准确把握项目需求,明确合同目标,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
其次,合同管理规范了合同的调整和变更程序,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合同管理办法为处理争议提供了依据,可以防止因合同纠纷导致的法律风险。
此外,合同管理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和验收标准,帮助电力施工单位严格控制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同时,合同管理办法还规范了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索赔的程序,确保各方的资金利益安全。
二、电力施工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的内容
电力施工单位合同管理办法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是合同管理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在签订合同时,电力施工单位应与业主充分沟通,明确项目需求和合同目标。合同签订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范围、工期要求、质量标准、验收标准以及合同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
2.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是合同管理的核心环节。电力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合理安排施工组织,科学管理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同时,电力施工单位还应建立并执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合同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非可抗力因素或者业主需求的变更,需要对合同进行调整。合同变更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手续办理。合同变更时,应及时调整施工组织和资源配置,确保施工不受影响。
4.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是合同管理的最后一步。合同终止可能因为多种原因,如工程完工、合同期满、违约等。合同终止时,电力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结算手续,并及时移交工程资料和交付项目。
5.合同索赔
在施工过程中,电力施工单位可能会因为业主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失,需要进行合同索赔。合同索赔应符合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详细记录索赔事由和索赔金额,并经过业主认可后进行结算。
6.合同管理责任
电力施工单位合同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各方的合同管理责任。电力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应及时解决,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电力施工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的重要性
电力施工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电力施工单位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同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合同管理工作,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通过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施工过程和验收标准、建立合同管理责任制,可以帮助电力施工单位有效应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合同执行效率。
其次,合同管理办法可以保障电力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合同管理办法明确了合同的调整和变更程序,保护电力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同时,合同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合同索赔的程序,保护电力施工单位的经济权益。
此外,合同管理办法有助于电力施工单位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了工程质量和验收标准,帮助电力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同时,合同管理办法还规范了合同款项支付和结算程序,保障电力施工单位的资金利益安全。
四、结语
电力施工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电力施工单位应充分理解和落实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同时,电力施工单位还应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电力工程项目的发展。
七、电力发展规划分为?
总体分为7个步骤。包括项目调查,可行性勘测,报告立案,报告审查审批,施工方案设计,现场施工,完工验收。最后才是发电输送。说到底,电力发展规划是区域性环境综合发展规划,是区域性民生长远发展规划。发展得好,惠及区域经济建设乃至全国经济建设,但稍有差池也会给环境和民生带来无穷后患。
八、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的介绍?
简介: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简称电规总院)作为咨询机构,主要向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投资方、发展商、项目法人及相关企业提供服务,主要业务领域是电力行业发展战略、电力新技术等方面的研究,电力工程项目的评审、评估和咨询,科研标准化等工作。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的电力工程项目评估资格。
九、电力专项规划的意义?
答:电力专项规划的意义是为了保证电力系统的建设满足整个社会对电力的需求,合理地利用现有一次能源资源,以最佳的投资效果,使未来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同时电力系统投资巨大和周期长的特点也要求做好电力系统规划。希望可以帮到你
十、电力无人机使用管理办法?
条件一:必须实名登记。
除开微型无人机以外,所有的无人机都需要登记,并给无人机标明后登记标志。 实名认证的信息要与飞行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双方共享。
条件二:熟知飞行法则。
轻型无人机暂时不需要飞行证照,但必须了解并掌握无人机带来的相应的风险,必须遵守飞行法则,熟悉无人机的操作流程。 轻型无人机在具备可靠的被监视能力、空域保持能力,且始终在机组目视视距内飞行的,在划设的允许飞行空域内不需要申请飞行计划。 其如若有其他情况,则必须需要按照规定申请飞行计划。
条件三:限高飞行。
除了在飞行管制部门在除重要目标、政府机关等重要区域需注意飞行高度,在机场、车站、广场等人口密集的区域,其高度通常上限也是不能超过120米的。
条件四:禁止夜间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