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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三十三条有何规定?

235 2024-08-31 11:41

一、物权法第三十三条有何规定?

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确权,适用《物权法》第33条规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规定。

●立法背景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物权保护立法对此都要规定。

●条文解读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请求权的一种。物权归属或者内容发生争议,物权人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确认该物权的归属或者内容。对于物权确权的请求权,国外也有许多此类规定,如《意大利民法典》第950条规定了确定地界之诉:在相邻土地的地界未确定的情况下,每块土地的所有人都可以请求通过法律途径划定地界。允许通过任何方式进行举证。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将根据地籍册标明的地界进行划定。第1079条规定了确认役权之诉:对否认役权之人,役权人可以提起确认役权之诉,通过判决确认自己享有的役权并且请求停止妨碍或干扰役权行使的行为。此外,除损害赔偿以外,役权人还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二、电力法最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 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 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 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 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 、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 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 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 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 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 照,方可营业。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 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 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 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 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 准。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 ,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 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 、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 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 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 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 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 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 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 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 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 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 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 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 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 电。 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 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农民生活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

  第五十一条 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 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 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 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 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 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 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 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 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 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 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 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 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 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 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 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 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 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 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 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 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 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 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 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 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 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 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 、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 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零九条 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法律第三十三条内容

法律第三十三条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条款,涉及多个领域,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重要的影响。本文将以专业的角度对法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和解读。

1. 法律第三十三条的基本概念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法律第三十三条的基本概念。法律第三十三条是指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条法律规定,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规定,法律第三十三条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2. 法律第三十三条内容的解读

接下来,我们将对法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法律第三十三条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 内容一:...
  • 内容二:...
  • 内容三:...

3. 法律第三十三条的适用范围

法律第三十三条适用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适用范围一:...
  2. 适用范围二:...
  3. 适用范围三:...

4. 法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第三十三条的具体应用情况,我们将结合一些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以下是几个值得探讨的案例:

  1. 案例一:...
  2. 案例二:...
  3. 案例三:...

5. 法律第三十三条的影响和意义

法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对我国社会生活具有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影响一:...
  • 影响二:...
  • 影响三:...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该充分认识和重视法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合理运用法律知识,确保自己的权益。

6. 结语

通过对法律第三十三条的详细分析和解读,我们对该条法律规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我们要时刻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才能够维护自身权益,更好地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共同发展。

四、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电力法规有那些规定?

电力法律体系:是在宪法统领下由部门法律和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构成的体系。

一、宪法。

二、部门法(含电力法、刑法、民法)等有关电力等方面法律构成的部门法。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电力保护和布置的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中关于电力保护等规定。

电力法律体系的适用法律分四个层次:

1、属于法律体系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 属于行政性法规的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3、属于部门规章的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 、地方性电力法规。

六、劳动法第三十三条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秩序的基本法律法规,其中第三十三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重要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可以由以下情况解除:

  1. 劳动者患有不适合从事本工作的疾病或者职业病,并经过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医疗鉴定,确认不宜从事原工作,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工作规定,致使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害,经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纪律处分后仍不改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劳动合同订立时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对应条款无效,受损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对履行本合同影响较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 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 因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9.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从其中可以看出,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双方需经过协商一致,并且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劳动者患病与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患有不适合从事本工作的疾病或者职业病,并经过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医疗鉴定,确认不宜从事原工作,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供医院的医疗证明以证明自己患有不适合从事该工作的疾病或职业病,并且需要经过二级以上医院的鉴定确认。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劳动者才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进行充分的协商,包括解除合同后的补偿问题等。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违规解除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工作规定,致使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害,经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纪律处分后仍不改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定,同时给用人单位带来了重大损害。若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纪律处分后,劳动者仍坚持行为不改变,这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情况下的合同解除,需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用人单位应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确保整个解除合同的过程合法合规。

劳动者被刑事追究责任与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及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由于此类情况可能造成用人单位的信任破裂,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程序进行解除合同,并注意合同解除后的补偿问题和相关法律风险。

其他情况下劳动合同的解除

除了上述规定的情况外,劳动合同还可以在其他情形下进行解除。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其他情形导致劳动合同解除。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协商,约定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解除条款。这些特殊情况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合理期望。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的意义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合理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也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该条款的存在,为劳动合同解除时的纠纷和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遇到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都应该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三条,通过协商和合法程序,解决合同解除问题。

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保障了他们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求他们要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规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为他们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支持,保护了他们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

结论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是劳动合同解除的重要规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根据这一条款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在多种情况下解除,包括劳动者患病、严重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保合同解除过程合法合规。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的存在,为解决劳动合同解除所涉及的纠纷和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充分了解和遵守劳动法相关规定,同时注重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和程序性。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才能保证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七、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是什么?

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八、2021年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签字。

【释义】

一、本条所称的安全设备,是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设备和器械,如矿山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以及各种安全检测仪器,包括安全检测系统、瓦斯检测器、测风表、氧气检测仪、顶板压力监测仪等。

安全设备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否及时进行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实践中,因为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有关标准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损失扩大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安全设备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有必要对安全设备进行自始至终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因此,本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这是一条概括性规定,内容非常丰富,涉及安全设备的各个环节要求。现行有关法律对安全设备的标准问题也有相关规定。如,煤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为了保证安全设备在安装使用后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真正起到保证安全生产的作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设备的使用,也有相关规定,与本法相衔接。如矿山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各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高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为了明确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的责任,增强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心,促使其认真按照要求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本条还规定对维护、保养、检测的有关情况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记录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地点、人员、安全设备的名称、结果,发现的问题以及问题的处理情况等。需要在记录上签字的有关人员,包括直接从事维护、保养、检测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要签字。这样规定,也有利于发生事故时的责任划分,为正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提供第一手的证据。

九、2015电力法规定转供电收费规定?

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和总表电量向有用户按分表电量合理公平分摊计收电费,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不得有其他终端用户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可有所有用户按分表电量合理公平分摊,或通过物业服务费租金等方式协商处理,已通过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分摊的,不得重复收取

十、电力法关于电表的规定?

 电力法关于电表的规定有几个方面,首先电表要射在宫殿单单位,和,用电户的,产权分界处,用电单位和用户,保护电表的义务。规定了电力用户应该及时缴纳电费,不能窃电。还规定了么?

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电力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讨论,通过每隔几年定期就要修订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