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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机构如何对电力企业监管?

255 2024-09-03 13:15

一、电力监管机构如何对电力企业监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供电监管办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一)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

  (二)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三)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供电条件,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保障电力稳定、可靠供应。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管理,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

  供电企业发现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除用电设施安全隐患。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用户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二)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电工程设计,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者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对用户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实施停电、限电、中止供电或者恢复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

  (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供电企业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趸购转售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电。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

  第二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采取便于用户获取的方式,公开供电服务信息。供电企业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供电企业应当方便用户查询下列信息:

  (一)用电报装信息和办理进度;

  (二)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三)其他用电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信息。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减少电能输送和供应环节的损失和浪费。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

  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第二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和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电力监管有关规定,损害供电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没有能力对其供电区域内的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变更或者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指定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三十七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21日电监会发布的《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电力监管条例废止了吗?

答:《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432号,2005年2月2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未废止,现行有效。

三、上海崇明电力公司官网?

http://www.sh.sgcc.com.cn/html/main/col1/column_1_1.html

四、电力法监管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行为,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电力监管的任务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电力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管机构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电力监管职责。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电力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管责任制度和监管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接受国务院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电力监管规章、规则。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经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后,制订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责令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依法从事电力监管工作的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六条 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达不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作出裁决。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生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有关电力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兼职所得;拒不改正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

  (二)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

  (三)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的。

  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交易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泄露电力交易内幕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电力监管费。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五、电力市场信息监管平台

当今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在不断探索数字化转型的道路。而电力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面临着数字化转型的压力和挑战。在电力市场的运行中,信息监管平台的建设成为了必然趋势。

什么是电力市场信息监管平台?

电力市场信息监管平台是在电力市场运行中,为了实现市场监管和信息管理而搭建起来的一个数字化平台。该平台通过集成各种信息技术和电力市场监管的业务需求,实现对电力市场信息的全面监测、分析和管理。

该平台的建设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 市场数据监测与分析
  • 交易行为监管
  • 价格形成机制监测
  • 市场主体管理
  • 信息披露与公开

通过电力市场信息监管平台,监管机构可以及时了解市场的运行情况和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从而更好地实施市场监管和调控。

电力市场信息监管平台的意义

电力市场信息监管平台的建设对于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电力市场信息监管平台能够提供全面、准确的市场数据和信息。通过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市场的运行情况和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发现市场潜在的问题和风险。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实施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及时调整市场策略和政策,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其次,监管平台能够提供的交易行为监管和价格形成机制监测,可以有效遏制市场的不正当行为和价格操纵行为。通过监测交易行为和价格形成机制,监管机构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此外,电力市场信息监管平台还可以加强对市场参与主体的管理。通过平台的建设,监管机构可以对市场参与主体进行注册、备案和监管,确保市场参与主体具备合法资质和合规行为。这有助于提高市场的信誉度和市场参与主体的自律性,促进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电力市场信息监管平台的未来趋势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未来电力市场信息监管平台也将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和机遇。

首先,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力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可以更加准确和高效地处理海量的市场数据。通过数据的挖掘和分析,可以发现更多的市场规律和趋势,并及时调整市场策略和政策,提高市场的效率和竞争力。

其次,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电力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可以实现更多的自动化和智能化。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对市场数据的自动监测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这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人为的监管误差。

最后,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电力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可以实现更加安全和可信的信息管理和交易记录。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性和不可篡改的特点,可以保证信息的隐私和安全,防止信息被篡改和窃取,提高市场的信誉度和公正性。

总结

电力市场信息监管平台的建设是电力市场数字化转型的必然趋势,也是电力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通过电力市场信息监管平台,监管机构可以更好地了解市场的运行情况和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加强市场的监管和调控。未来,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电力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将迎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为电力市场的规范、公正和高效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六、办公室电力增容方法?

1、客户身份证明资料,非本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书;

2、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资料(原用电范围内增容,如用电区域、用电性质保持不变,原地址建筑无增建、改建、重建的情况,可不需提供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资料,具体情况需以工作人员现场勘查为准。)。

所需资料需提供原件、以及经客户核实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的复印件1份,企事业单位客户在复印件签名及加盖公章。办理业务时,居民客户需在“用电业务单”上签名确认,企事业单位客户须在“用电业务单”加盖公章。

七、网信部门监管职责?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明确了网络安全的监管责任,解决了谁来负责的问题。将现行有效的网络安全监管体制法制化,明确了网信部门与其他相关网络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这种“1+X”的监管体制,符合当前互联网与现实社会全面融合的特点和我国监管需要。

八、网红代言怎么监管?

近年来,虽然网红带货代言这种模式在为平台和商家与个人创造巨大利润,但是同时,也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比如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业准入门槛较低,靠的是影响力,其推销的力度和影响力堪比甚至超越广告的效果。但这种宣传模式背后的质量监管却没跟上,这就导致一部分网红只为利益行事,只要商家给的广告费或提成够高就“来者不拒”,什么货都敢接。

经验证明,如果没有规范和制约,行业野蛮生长、迅速扩张的背后往往是混乱的市场秩序。

对网红本身来说,应当提高商品质量把控能力,慎重选择合作品牌。既然做的是“亲测”,是“代言”生意,把好产品质量关责无旁贷。

对于运营平台来说,应当切实履行好平台的责任,加大对直播内容的审核力度,换句话说,网红是销售员,平台就是店主。连带责任是必须的。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划清责任主体,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消费空间。如果网红带货行为侵犯消费者利益,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由网红承担还是商家承担,亦或是双方共同承担?如果平台没有履行监管义务、尽到监管职责,那么,平台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等。

既然是“效应”销售,就应该接受市场监管局的管理,就应该符合《广告法》的规定。因为在销售的同时,网红也就是商品的代言人。

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应该有一个理性的审视态度,对于网红经过语言等形式包装过的产品要保持清醒的认知和理性的判断,不盲目跟风,胡乱拼单,培养从正规渠道购买产品的良好消费习惯。

九、上海国网电力公司正式员工待遇?

这个问题是这样的,上海国网电力公司正式员工待遇是非常好的,毕竟他们属于垄断企业,没有竞争压力,因此,上海电力公司正式员工的工资在8000至12000之间。

十、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方向

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方向

在当今数字化与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方向正变得越来越重要。作为能源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力市场的监管旨在确保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将讨论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方向,并探讨其对企业和投资者的影响。

1.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信息披露是电力市场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促进市场的平稳运行。信息披露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电力市场的情况,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信息披露是市场监管的基础,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2. 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意义

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促进市场竞争:信息披露监管能够规范市场行为,防止市场参与者出现虚假宣传、不当竞争等情况,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
  • 提高市场透明度:通过要求企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能够使投资者及时了解市场变化,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
  • 保护投资者利益:信息披露监管能够有效防范不法分子的操纵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免受欺诈行为的侵害,维护市场秩序。

3. 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方向

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具体方向如下:

  • 规范信息披露要求:监管机构应制定明确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披露的内容、披露的方式和披露的时限等,规范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
  •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 完善信息披露平台: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集中整合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和可靠性。
  • 推进信息披露标准化:制定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提高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方便投资者进行比较和评估。
  • 加强信息披露宣传教育: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宣传教育,提高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4. 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对企业的影响

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对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加大企业信息披露成本: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资源来满足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
  • 提高企业透明度: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企业披露更多的信息,使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更加透明,增强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
  • 规范企业行为:信息披露监管能够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防止不当竞争和虚假宣传等行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5. 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对投资者的影响

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对投资者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提供决策参考:信息披露监管使投资者可以及时了解市场变化,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
  • 保护投资者利益:信息披露监管可以防止欺诈行为和不当竞争,保护投资者免受损失。
  • 提升投资者信心:信息披露监管提高了市场透明度,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结论

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重要性不可忽视。通过规范信息披露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平台等措施,能够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企业而言,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可能增加了成本,但也提高了企业的透明度,规范了企业行为。对投资者而言,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提供了更多的决策参考,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提升了投资者的信心。因此,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推动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向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