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足球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注册是各类组织和人员参加或举办有组织的足球活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基本条件;是国家足球协会掌握本国足球运动基本状况,进行全面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国家足球协会制定全国足球运动发展政策、方针和策略的基本依据。为保证这项工作规范而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的会员协会、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职业俱乐部、业余俱乐部、乙级俱乐部、女子超级联赛俱乐部、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足球经纪人以及俱乐部会员均须注册。
以上单位或人员须如实、完整填写注册表,所填报的注册材料须为打印件;会员协会和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还需上报办公地点、专职人员等必要项目。
第三条 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应设专门的注册机构,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应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注册工作。
第四条 注册为每年一次。各级各类组织和人员在批准注册前,不得参加中国足协主办的各级各类足球赛事和足球活动。
第五条 中国足协全面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注册工作,具体职责:
(一) 负责对会员协会、职业俱乐部、乙级俱乐部、女子超级联赛俱乐部、职业教练员和职业运动员、国家级裁判员、足球经纪人等注册的审核批复;
(二) 负责对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足球学校、业余俱乐部、业余教练员、业余运动员、国家一、二、三级裁判员等注册资料进行备案;
(三)统计整理各种注册数据以及核实各类组织和人员参与足球活动的资格。
第二章 会员协会注册
第六条 在注册工作中,会员协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 监督和协助属地各足球单位和从业人员执行中国足协注册的有关规定
(二) 办理职业俱乐部、乙级俱乐部、女子超级联赛俱乐部、职业运动员、职业教练员和国家级裁判员的初审注册,并进行管理;
(三) 办理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足球学校、业余俱乐部、业余运动员、业余教练员和国家一、二、三级裁判员的注册,并进行管理;
(四) 统计汇总属地所有注册资料与数据,并按相关注册规定报中国足协注册或备案;
(五) 其他事项。
第七条 会员协会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首次注册应上报会员协会章程,此后章程如有修改应重新上报;
(二) 填写《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注册表》一式两份,报至中国足协;中国足协批准注册后,存档一份,批复一份,如系首次注册发给注册证明书;
(三) 将在其初审注册的单位及人员的注册材料报中国足协注册;
二、关于煤气法律法规?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三、关于矿业的有关公式?
采煤机械化程度(%)
回采工作面机械化程度,是指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的产量占回采产量的百分比。
采煤机械化程度(%)=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产量合计(吨)/回采产量(吨)×100%
综采机械化程度(%)=综采面产量(吨)/回采产量(吨)×100%
2.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
是指掘进装载机械工作面进尺占掘进总进尺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如下:
(1)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掘进装载机械工作面进尺(米)/掘进总进尺(米)×100%
在分别计算各种机械工作面的装载机械化程度时,子项应用各自的装载进尺;母项则均为掘进总进尺。
在按上列公式分别计算按煤岩性质分的各类巷道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时,子、母项应相适应。
(2)煤巷装载机械化程度(%)
=煤巷掘进装载机械工作面进尺(米)/煤巷掘进进尺(米)×100%
(3)半煤岩巷、岩巷的计算类推。
3、综采程度/综掘程度
综采机械化程度(%)=综采面产量(吨)/回采产量(吨)×100%
综掘机械化程度(%)=综掘进尺(米)/掘进总进尺(米)×100%
4、原煤生产人员效率
式中:参与计效的原煤生产人员是指在原煤生产过程中,直接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工人和部分管理人员。包括以下各类人员:
(1)井下工人:指以矿井井口为界,凡在井下直接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生产工人均属井下工人。在井下工人中参与计效的工人有:回采工人、掘进工人、井下运输工人、巷道维修工人和井下其它生产工人。
(2)露天工人:是指在露天矿场由剥离到采煤装车外运为止所有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工人。包括采、剥、穿孔、爆破、机电、运输、装运、排土等工人。
(3)直接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部分管理人员。包括:井口或露天坑口直接从事生产管理的正副井、区、段长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局、矿两级机关为原煤生产服务的正副局、矿长,局、矿三总师,局与矿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等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
(4)地面运输工人中的井口推车工、摘挂钩工、翻罐笼工人以及绞车、压风机司机。
以上各类人员中凡属于“生产服务线各种专业队”,即企业实行生产、生产服务、生活服务三条线分头管理,且由井上、井下工人共同组成,各自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专业队(组),由于它们与生产线的各生产队组是经济往来关系,各专业队按采、掘等队组的要求定时定点实行专业承包和专业保障,因此可不统计为原煤生产人员,亦不参与计算原煤生产人员效率。
具体规定:
(1)在参与计效的人员中,对招收的新工人(包括为本企业新井投产培训的人员,自进入生产岗位六个月以内不参与计算效率;对为外单位培训人员一律不计效率。
(2)生产矿井中直接从事改扩建工程的所有人员一律不计效率。
(3)井下包工队的计效问题:按照计效产量和计效工数相一致的原则,凡在正规工作面采煤掘进的工人均参加计算效率,其产量统计为计效产量;在非正规面(如采边角煤柱、三角煤等)的工人不参与计算效率,其产量亦不纳入计效产量。
(4)矿井停产期间其工人均不参与计算效率。
(5)计算效率的子母项相适应,统计范围一致。
5、原煤生产期未人数
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实有人数。已经招用但尚未报到的人员和尚未用完的招工指标均不统计为期末人数。
6、原煤生产实际工日
原煤生产人数×年出勤工日(我们一般取261,含11个法定节假日)
7、单产
单产是指矿井全部工作中的回采工作面平均每个面的月产量。它是反映企业矿井生产技术水平的综合性指标。其计算公式如下:
(1)回采工作面平均月产量(吨/个/月)
=月回采产量(吨)/月平均个数(个)
(2)回采工作面累计平均月产量(吨/个/月)
=累计回采产量(吨)/各月的平均个数之和(个)
8、平均月进尺
掘进工作面平均月进度是综合反映矿井各类井巷在一定时期的掘进进度水平的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如下:
(1)平均月进度(米/个/月)
=月掘进进尺(米)/月平均个数(个)
(2)累计平均月进度(米/个/月)
=累计掘进进尺(米)/各月的平均个数之和(个)
目前煤炭行业生产统计报表分别计算开拓、准备、回采、煤巷、半煤巷、岩巷的月、累计掘进工作面平均月进度。在计算各类巷道的平均月进度时,子母项必须相适应。
9、计效人数
报告期原煤生产人数
10、计效产量
报告期原煤产量
11、计效工数
报告期从事原煤生产人员实际工作日数
12、工作面平均个数
(1)回采工作面期末在籍个数:
是指期末那一天实有的全部工作面个数。包括生产工作面和备用工作面。
备用面指报告期最后一天已经切割好,工作面设备安装齐全并验收合格,符合开采要求,随时可以生产的工作面。
(2)回采工作面平均个数:
回采工作面平均个数是指在报告期内平均每天从事回采工作的工作面个数。其计算公式如下:
①月平均个数(个)
=月内各回采工作面实际生产日数之和/月日历日数
②累计平均个数(个)
=各月的平均个数之和/累计月数
“累计月数”是指报告期日历月份的累计数。
注:无论是期末工作面个数或平均个数,各级汇总时,一般都是各井相加等于矿,各矿相加等于矿务局,余类推。
13、工作面平均长度
平均每个工作面长度,是反映矿井集中生产程度大小的重要指标之一。它是在回采工作面平均个数和平均总长度的基础上计算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1)月平均每个工作面长度(米/个)
=月平均总长度(米)/月平均个数(个)
(2)累计平均每个工作面长度(米/个)
=各月平均总长度之和(米)/各月平均个数
14、年末在籍人数
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实有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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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快递的法律法规?
这个关于快递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邮政法》、《合同法》和《快递暂行条例》等。
《邮政法》规定,未保价的快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所收取邮资的3倍,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同时,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此外,国家邮政局出台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也明确要求,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征得收件人同意,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快件。
在填写快递单时,通常默认已经与快递公司签订了《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其中有保价条款,约定了保价赔偿数额及未保价赔偿标准,通常保价商品赔偿的原则为保价价值范围内进行赔偿,未保价商品则为快递费的五倍至八倍为限。同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禁止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了解最新的法律规定,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五、关于游泳的法律法规?
1.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得野外游泳。
2.有些地方,根据管理的需要,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设立一些警示标志,这也是法律的要求,否则,所有权人或管理人面对意外溺亡事件,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3.对于水源地等特殊地方,禁止游泳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六、关于低保的法律法规?
低保是国家财政划拨的给予贫困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应该专款专用,拖欠或者挪用均是违反政策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或者联名到其监督机关。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七、关于设计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第二十八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八、关于墓地的法律法规?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 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 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 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九、关于驾校的法律法规?
关于驾校之法律法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养学员的交通安全文明意识和培训机动车驾驶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十、关于版权的法律法规?
版权保护法的规定有哪些
版权保护法的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有独占权。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下,该种使用无需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或者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版权的期限,简单来说,对个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期限无限制;对单位和法人而言,使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外国人或者外国在中国国内首次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其他的根据国际条约确定,多数重要国家已经和中国一起参加了共同的国际条约,在这些缔约国境内产生的作品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学理,版权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说,各国承诺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但是如何保护,作者有哪些权利,保护期限多长,由各个国家自己决定,在中国发生的作品使用行为显然就需要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来判定,在某国发生的著作权使用行为就需要按照某国的版权法来判定。
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在中国境内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