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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设施占地规定?

57 2024-12-16 18:40

一、农田水利设施占地规定?

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二、农田水利设施排查措施?

检查沟渠,管道,泵房等,使用情况。

三、农田水利设施有哪些?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是指通过水利工程技术措施,改变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自然条件,为农业高产高效服务的各种具有公共职能的设施。

一、常见的农田水利设施:

田间灌排工程、小型灌区、灌区抗旱水源工程、小型水库、塘坝、蓄水池、水窖、水井、涵洞,斗门,提水站,节制闸,进水闸,泄洪闸,渠道,U渠,梯形渠道排涝站,倒虹吸,跌水,下田涵,窨井,谷坊,输水管道,农桥小型土坝,混凝土坝等。

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主要内容是:

整修田间灌排渠系,平整土地,扩大田块,改良低产土壤,修筑道路和植树造林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兴修各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采取其他各种措施,调节和改良农田水分状况和地区水利条件,使之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促进农业的稳产高产。

1、采取蓄水、引水、跨流域调水等措施调节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为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发展农业创造良好条件。

2、采取灌溉、排水等措施调节农田水分状况,满足农作物需水要求,改良低产土壤,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四、农田水利设施使用年限?

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

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五、农田水利设施和农田水利工程区别?

有区别。农田水利设施是指各型各类水利工程,他包括水库、堰塘、石河堰、提灌站,渠道、闸门、渡槽、隧洞、倒虹吸、跌水、陡坡,暗涵,排洪闸、分水闸、放水洞等等。

农田水利设施主要用于农业灌溉,确保粮食旱涝保收。以上任何一项都叫农田水利工程。

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三年实施方案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三年实施方案

引言

农田水利设施对于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它既关系到农田灌溉、排水和防洪等基本农事活动,也关系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为了推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我国制定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三年实施方案,旨在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提高农田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总体目标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三年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在三年内,全面提升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水平,优化农田水利布局,提高农田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农田灌溉、排水和防洪等基本农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重点任务

  1. 加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力度。通过加大投入,提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速度和质量,不断增加农田灌溉设施和排水设施的覆盖面积。
  2. 优化农田水利布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确保农田灌溉设施和排水设施的布局合理、连贯,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3. 提高农田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效益,促进农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4. 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理机制,加强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5. 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政策支持,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为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实施措施

为了实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三年实施方案的目标,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 加大资金投入。通过增加财政资金的投入,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确保资金到位。
  • 加强技术支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支持,推动科学技术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的应用。
  •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
  • 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宣传,提高农民的认识和参与度。
  • 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实施方案的执行效果。

成效评估

为了检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三年实施方案的成效,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1. 农田灌溉设施和排水设施的建设情况。
  2. 农田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情况。
  3. 农民增收水平的提高情况。
  4. 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状况和管理情况。

通过对以上指标的评估,可以全面了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依据。

结论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三年实施方案的出台,对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提高农田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实施方案,我们可以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力度,优化农田水利布局,提高农田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推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迈上新台阶,为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作出更大贡献。

七、南水北调是农田水利设施吗?

南水北调主要是解决黄淮海流域广大地区水资源短缺的问题,其中一个功能是解决上述地区的农业用水,但南水北调工程不能说是农田水利设施。

南水北调即“南水北调工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战略性工程。南水北调工程主要解决我国北方地区,尤其是黄淮海流域的水资源短缺问题,规划区人口4.38亿人。共有东线、中线和西线三条调水线路,通过三条调水线路与长江、黄河、淮河和海河四大江河的联系,构成以“四横三纵”为主体的总体布局,以利于实现中国水资源南北调配、东西互济的合理配置格局。

八、农田水利设施整改实施方案?

1.加大农田灌排骨干工程配套改造投入与建设力度,继续抓好冶河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以及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项目建设,有效提高农田灌排工程配套率、完好率及农田灌溉排水保证率。   

   2.重点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水利工程。结合高标准农田、土地治理等项目,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节水改造,内节外引压减农业灌溉地下水开采量。

  3.推进水利工程和机井更新维修等工程建设,有效提高农业应急抗旱能力。立足防大汛、抗大洪的要求,以水库为重点,堤防为骨干,加快实施防洪抗旱薄弱环节建设,重点抓好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和水库、河道维修养护项目建设。

  4.全面实施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体系。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功能区管理、入河排污口监管和饮用水源地保护。

  5.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明晰农业初始水权。推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立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九、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都有哪些?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包括灌溉、排涝、抗旱设施,具体的包括灌溉用的渠道及其田间建筑物,排涝用的排水沟道、农田桥、涵、排水闸、排水站及抗旱用的水源设施等。

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它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物质条件。

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邮电、供水供电、商业服务、科研与技术服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等。它们是国民经济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经济越发展,对基础设施的要求越高;完善的基础设施对加速社会经济活动,促进其空间分布形态演变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往往需较长时间和巨额投资。对新建、扩建项目,特别是远离城市的重大项目和基地建设,更需优先发展基础设施,以便项目建成后尽快发挥效益。

十、破坏农田水利设施应负什么责任?

  农 田水利设施造成损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因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建而使他人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受到损害或影响。如果该水利设施属于国家或集 体所有则应由国家或集体相应地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程度以实际受到的直接损害为限。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国家或集体的利益大于个人的利益,在两者 相冲突的起情况下,应以维护前者的利益为重。当然后者的利益则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且以实际的直接损失为限以防止个人利益无限制地扩大化而损害了国家或集 体的利益,进而违背了修建水利设施的初衷。如果该水利设施属于私人所有或合伙私人所有,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范围和数额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 成可申请行政裁决、可进行诉讼。  第二,因水利设施管理不善或遭到破坏使其不能发挥应有功能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如果是因为水利设施的管理不善,怠于行使管 理造成损害,应由水利设施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水利设施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财政予以赔偿;水利设施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所有财产予以赔偿,集体财 产不足以赔偿的,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偿;水利设施属于私人所有的,由私人财产予以赔偿。所有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具体的、有过错的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水 利设施遭到破坏并能够明确造成破坏的行为人,则由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无力承担或不能全部承担的有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  第三,因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农田水利设施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造成损害的,这主要针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因为如果是大型水利设施一般造成的损害也大,此时应由国家来救 济,而对于小型水利设施,如突降暴雨导致该设施承载能力超过极限受到破坏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由于所有人或管理人无法预见或控制而可以对其免责。  第四, 在管理或使用农田水利设施时的侵权行为。如故意限制或阻碍他人的用水权,利用管理之便控制水的流量,或阻拦他人用水、破坏其用水设施、工具等行为。针对这 类行为,当事人可请求相关部门救济: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对损害的救济途径。 关于因农田水利设施造成损害主要有如下途径对当事人予以救济: (1)国家救济。对于大面积、大范围的损害,如2009年秋冬季节我国西南地区大旱就只能通过国家力量采取应急措施来救济,短期内修建农田水利设施已无法弥补。 (2)私力救济。对于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生的损害,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或通过民间调解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书予以解决。 (3)行政救济。对于调解、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裁决或行政调解。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可主动制裁。 (4)司法救济。通过行政途径仍不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自诉条件的可提起刑事自诉。对于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