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运输非法采矿的车辆一律扣押
一、对参与非法采矿的开采机械、采矿设备、运输车辆一律扣押。
二、对非法开采现场的建筑物(工棚)一律捣毁。
三、对非法采矿采出的矿产品一律没收。
四、对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仍不停止非法采矿行为的,一律从重处罚。
五、对非法采矿行为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或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等行为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一律交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党员干部以个人或家属名义参与非法采矿及为非法采矿充当“保护伞”的,一律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