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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管理规程?

247 2024-09-08 04:41

一、救助管理规程?

一、接待

(一)实行24小时接待制,服务热情周到,言行文明礼貌。

(二)对于来站求助的人员,为其建立《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初步检视其身体状况,认真记录。普通档案保存2年,特殊档案保存5年。

(三)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

(四)对于未成年人,安排其进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受帮助。

(五)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它相应措施。

(六)对于吸毒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七)对于求助的境外人员,应当首先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八)对于护送来站求助的人员,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求助人员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经护送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护送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九)对于到站求助人员,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建立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办理入站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听取其辩解和陈述,告知其申诉途径,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十)对于能够说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责任人,安排返家事宜;对于不满6周岁且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送社会福利机构。

(十一)对于护送入站的未成年人,核对受助未成年人及护送人员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二、入站

(一)对接收入站的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违禁出版物,应当予以没收;发现锐(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品,应当代为保管;发现违禁药(物)品、放射性物质,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二)为受助人员洗澡、洗衣、理发等个人卫生活动提供帮助。

(三)为受助人员配备基本的、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

(四)登记、保管受助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五)安排受助人员中的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老年人进入观察区进行观察;受助人员在观察区停留时间不应当超过36小时。

三、基本服务

(一)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实行分餐制,基本生活供应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照顾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受助人员和患病人员的特殊饮食需要。

(三)餐具、炊具及时清洗、消毒。

(四)按照性别、身心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别居住,单人单床;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

(五)与定点医院商定医疗救治工作程序,站内配备相应医疗设备及药品,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

(六)应当定期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进行消毒。

(七)组织受助人员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帮助受助人员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知识。

(八)帮助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

(九)对于需要接送返乡的,联系其亲属、单位,协商返乡事宜。

(十)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发布寻亲公告;确实无法查明的,报请有关部门,办理安置事宜。

(十一)为社会提供走失人员的查询及有关服务。

(十二)妥善保管受助人员存放的物品。

(十三)对于协作救助人员,应当保障其在协作救助期间的基本生活,安排其尽快返乡。

四、特殊服务

(一)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相应的饮食、住宿、洗浴、穿衣、入厕等生活照顾和行动便利条件。

(二)对于站内突发急重病症、出现精神和行为异常的受助人员,及时联系医疗机构处置,根据医疗机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送入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当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

(三)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当立即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根据卫生防疫部门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它相应措施,详细记录有关情况。

(四)对于带有不满6周岁幼儿一同接受救助的人员,为其照顾幼儿提供便利。

(五)对于被隔离的受助人员,应当保障其基本生活正常,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自我伤害。

(六)根据受助人员情况,提供康复、心理辅导、卫生保健知识、就业信息等方面服务。

(七)对于长期滞留的流浪未成年人,无法查明家庭情况且身体、智力发育正常,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和主观意愿,分别提供教育、培训服务。

(八)应当根据受助未成年人的知识结构特点、年龄、身体和智力发展水平,分别提供正规教育和有计划的非正规教育。

(九)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不适宜接受正规教育的未成年人,可根据其身体状况和自主意愿,配合劳动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对于适宜接受正规教育的受助未成年人,协商当地教育部门,使其接受正规教育。

(十一)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1.应当及时与受助未成年人沟通,了解其思想状况,做好谈话记录。

2.应当定期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3.对于存在心理和行为偏差的受助未成年人,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4.对于存在严重心理障碍的受助未成年人,应当联系专业机构进行治疗,做好辅助工作;需要住院治疗的,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

五、离站

(一)依法采取保护性措施, 预防和制止受助未成年人擅自脱离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于监护人前来接领的受助未成年人,或者办理完毕与其它机构交接手续的受助未成年人,可以为其办理离站手续。填写完成《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涉及人员交接的,办理交接手续。

(二)对于其他办理离站手续的成年受助人员,应当填写完成《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救助情况档案》;涉及人员交接的,办理人员交接手续。

(三)对于患病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应当在其病情基本稳定后办理离站手续;本人要求自行离站的,应当经其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后办理离站手续。

(四)对于无力自行承担返乡费用的受助人员,提供返乡乘车(船)凭证和返乡途中必要的饮食帮助;

(五)对于擅自离站的受助人员,应当由两名以上知情工作人员提供证明,并登记、备案、存档。

(六)对于放弃救助的受助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放弃原因,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七)对于依法终止救助的受助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听取其辩解和陈述,告知其申诉途径,出具《终止救助通知书》,办理离站手续;《终止救助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八)对于司法机关带离的受助人员,应当核对带离人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交接手续。

(九)对于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安置手续。

(十)对于在站内受助期间死亡的受助人员,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文件。及时通知死者亲属、单位;无法查明死者真实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作业管理规程?

1.学生应严格按照以上要求按时完成作业,认真书写,格式正确,及时纠正错误,工作簿整洁。交作业的数量必须达到班级95%以上的学生进行班级评估。

2.教师要认真及时批改作业,整批修改,有激励批评语文,教师修改作文要干净利落,规范,不出现知识性错误给学生以良好的示范效果。

3.教导处应当详细记录工作检查情况,努力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工作检查情况。经校长批准,工作检查记录方可交回有关教师。

4.同样的错误一再发生,教师将给予批评和指导。

三、药典实施管理规程?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 第80号)

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已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第78号公告发布,自2020年12月30日起实施。现就实施本版《中国药典》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国药典》是国家药品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药品研制、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均应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

二、《中国药典》主要由凡例、品种正文和通用技术要求构成。自实施之日起,所有生产上市药品应当符合本版《中国药典》相关技术要求。

三、自实施之日起,凡原收载于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的品种,本版《中国药典》收载的,相应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同时废止;本版《中国药典》未收载的,仍执行相应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但应符合本版《中国药典》的相关通用技术要求,经上市后评价撤销或注销的品种,相应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废止。

本版《中国药典》品种正文未收载的制剂规格、中药的制法,其质量标准按本版《中国药典》同品种相关要求执行,规格项、制法项分别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

四、药品注册标准中收载检验项目多于或者异于药典规定的,或者质量指标严于药典要求的,应在执行药典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执行注册标准的相应项目和指标。

药品注册标准收载检验项目少于药典规定或质量指标低于药典要求的,应执行药典规定。

五、由于溶出度、释放度等项目在质量控制中的特殊性,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要求核准的仿制药注册标准中有别于《中国药典》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结论中予以说明,申请人在相应注册申请获批后三个月之内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修订国家药品标准的建议。在《中国药典》完成修订之前,可按经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执行。

六、为符合本版《中国药典》要求,如涉及药品处方、生产工艺和原辅料来源等变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和验证,按相应变更类别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七、本版《中国药典》已进行通用名称修订的药品,应使用本版《中国药典》中载明的名称,其原名称可作为曾用名过渡使用。

八、本版《中国药典》实施之日起,提出的药品注册申请,相应申报资料应符合本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

本版《中国药典》实施之日前已受理、尚未完成技术审评的注册申请,自本版《中国药典》实施之日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开展相应审评审批,申请人需要补充技术资料的应一次性完成提交。

本版《中国药典》发布之日后、实施之日前按原药典标准相关要求批准上市的药品,批准后6个月内应符合本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

九、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和药品注册申请人应积极做好执行本版《中国药典》的准备工作,对在《中国药典》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报告,同时应持续研究完善药品质量标准,不断提高药品质量控制水平。

十、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合做好2020年版《中国药典》的宣传贯彻,加强本版药典执行中的监督与指导,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问题和意见。

十一、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2020年版《中国药典》的宣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在官方网站开辟“2020年版《中国药典》执行专栏”,及时答复执行中反映的问题。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2020年7月3日

四、管理规程英文缩写?

 英文缩写是;  MR。

      可定义为将工作程序贯穿一定的标准、要求和规定。

所谓流程即为实现特定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前后相继的行动组合,也即多个活动组成的工作程序。规则则是工作的要求、规定、标准和制度等。

它是用文字形式规定管理活动的内容、程序和方法,是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五、钢瓶安全管理规程?

一、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有什么

  1、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 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

  2、使用气瓶前,应认真进行检查: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3、使用气瓶前,使用人需向仓库气瓶管理负责人说明使用用途、地点及时间,在得到许可,并且签字登记后方可使用。

  4、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二、气瓶储存安全规定有什么

  1、仓库状况良好,安全标志完善

  2、储存气瓶的仓库或临时仓库,必须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周围禁止动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资;

  3、气瓶宜存储在室外带遮阳、雨蓬的场所,存储在固定专用库房室内时,建筑物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库房门口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5、库房存放区应有专人管理,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在附近配备足量的灭火器材。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识。

  6、库房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7、气瓶存放时应保持直立,严禁横躺卧放,以防止液体流出引燃爆炸。

六、安全管理规程内容?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内容。风险评价抓源头控制等。

七、低位货架管理规程?

1.目的

为使仓储库存储位、环境考量及保存期限有一定程序,以确保库存管理之品质。同时对库存周转天数和安全库存设定一定的作业程序,以降低库存成本积压。

2.范围

凡本公司的货物储位、安全存量、保存期限的作业。

3.职责

1.1. 储位管理:仓管人员

1.2. 环境考量:仓管人员、品管

1.3. 保存期限控制:采购、品管、仓管人员

1.4. 安全库存: 仓管、采购、PMC

1.5. 库存周转率: 仓管、PMC、采购

4.作业程序

4.1储位管理

4.1.1仓库内区域分布

4.1.1.1物料待验区

4.1.1.2退货区

4.1.1.3备料区

4.1.1.4周转区

4.1.1.5报废仓

4.1.1.6呆料仓

4.1.1.7成品仓

4.1.1.8半成品仓

4.1.1.9电子仓

4.1.1.10五金仓

4.1.1.11塑料仓

4.1.1.12 包材仓

4.1.2各区设有货架储位或栈板的空间,小件货品定位于货架上,大件货品则堆置于栈板上,重型物料的栈板堆放高度不可超过140公分,轻型物料的栈板堆放高度不可超过190公分,宽度及长度不可超出栈板外10公分。

4.2环境考量

4.2.1仓库环境的温湿度设定温度为15℃-35℃,湿度为45%-75%。

4.3保存期限:

4.3.1原物料、半成品、成品按设定物料的保存期限为依据,如超出保存期限需使用或出货时,需开立『库存超期物料复检报告』经品管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料/出货,品管如判”NG”时,则依<<不合格品管制程序>>作业,以确保品质。

4.4库存周 转天数:

4.4.1 PMC和采购每月对材料、成品和在制品的周转天数进行统计,以此作为库存量控制的指标.且根据所得指标不断优化仓储管理。

4.4.2 材料周转天数目标为14天;成品周转天数目标为9天;在制品周转天数目标为3天。

4.4.3 当不能达成目标值时,必须分析原因,并持续改善。

4.5 安全库存

4.5.1采购单位将依订单状况、生产计划、生产状况、采购lead time以及物料分类进行安全库存的设定。

4.5.2安全库存的计算公式: 安全库存=紧急订货所需时间X每天用量。

5.相关文件

5.1不合格品管制程序

6.相关单据

6.1库存超期物产复检报告

八、容器标签的管理规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府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四条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第十六条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 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 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命名方法,而使用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

(二)商标名称是指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无人机管理规程?

以下是一些一般性的无人机管理规章制度:

1. 注册要求:需要对所有无人机进行注册,以便管理部门可以追踪飞行情况。在某些国家和地区,需要注册飞手并获取相应的执照。

2. 飞行限制:无人机不能在禁飞区、机场/飞机附近、城市等人口密集区域、关键基础设施附近等禁止飞行的区域内飞行。

3. 飞行高度限制:无人机的飞行高度受限制,通常不能超过400英尺(120米),但有时会根据不同用途和条件做出调整。

4. 飞行距离限制:无人机需要保持距离,以确保安全,并避免对他人造成干扰或损害。

5. 保险要求:通常需要为无人机购买责任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或损害。

6. 飞行记录:需要记录所有无人机的飞行时间、地点和目的,以便随时审查。

7. 机身标识:需要在无人机上固定标识符号,以便在飞行过程中识别。

8. 安全措施: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爆和防盗等。

这些规章制度旨在确保无人机的安全和合法使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不遵守相关规定不仅可能受到处罚,还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损害自己的声誉和利益。

十、花椒管理技术规程?

1、品种。

品种是致胜法宝,品种好就赢在起跑线,品种差,就输在起跑线。

2.水肥。

浇水不可溺灌,施肥要平衡养分。根据树龄把持远近和用量。

3.植保。

以防为主,用药要规范,发展方向向欧盟食品安全标准靠拢。

4.修剪。

心中有型,手中有法,轻重有度,缓急有数。

5.营销。

宜时而售,切莫积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