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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仓储设施管理办法?

86 2024-09-30 03:04

一、粮食仓储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二、银行便民设施管理办法?

进来服务礼仪是否热情。等候休息时。

便民饮水机。夏季空调屋里环境。办理业务时间长短。老幼残疾人专设窗口

三、在线监控设施管理办法?

监控设备管理制度篇1  一、采掘工程设计必须对安全监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  二、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科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级控制线。  三、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通风巷道或支护完好的地点。  四、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断电控制器与被空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  五、需要安全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监控设备管理制度篇2  为加强监控设备的管理,保证日常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设备始终与正常状态,规范设备的日常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所有的监控设备。  二、监控员岗位职责  1、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工作范围集中精力注意观察,对异常可疑情况做好记录并及时反映汇报;  2、根据相关领导及公安部门需要调查取证的要求办理登记后,配合调取录像查看;  3、未经上级领导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调取监控;  4、对监控中心所监控范围、监控摄像的开启时间、监控到的内容、场所等做好保密工作;  5、对发现有火灾报警信息的,及时通知保安到达现场查看检查,排除故障,并做好记录备案;  6、在当班时间内,不得做与本工作无关的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闲谈聊天,确认工作需要进入的做好登记工作;  7、爱护使用监控消防设备,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8、监控人员认真主动做好监控消防中心的卫生工作;  9、全面熟悉监控室内的设备功能和使用程序与方法,做到百分之百无误操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0、负责监控中心电视屏幕的监视工作,并密切监视消防控制屏和电脑显示系统。全  面观察和掌握各区域的治安动态,发现问题正确分析,果断决定,及时上报并与有关岗哨取得联系;  11、负责对重点部位和可疑情况的电视录像工作;  12、负责录像带的保管工作;  13、负责接受白天和夜间业户的投诉,并及时通知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处理,积极主动监控设备管理规定  为业户(住户)排扰解困,业户(住户)反映的有关问题要及时主动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争取尽早解决;  14、做好资料保管和保密工作,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监控室,不准向无关人员谈及监控  室的运作情况和值班情况;  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管理规定  1、每日按时开机、关机,误报监控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2、监控设备属于专用设备,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移出或者外借;  3、加强监控室的管理,非监控管理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4、监控室应保持清洁、卫生、通风,不得存放于监控无关的物品,做到每天小擦,每周大扫;  5、每天查看监控设备,禁止在监控设备上玩游戏、下载、添加、删除文件等与;  6、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7、不得改变监控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8、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像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9、禁止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10、严禁将监控设备的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11、严禁擅自开发、修改、升级、删除、安装影响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四、工作检查与奖惩  项目每天、公司每周及不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值班期间任何违背工作制度的情形以及发生责任事故均按《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经理的责任,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监控设备管理制度篇3  为保证公司监控信息系统的正常有序的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值班监看制度  一、检测车间监控系统由主控室负责监控,由技检科负责监督检查主控室的工作。  二、主控人员负责作好检测车间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并作好当班的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  三、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四、监控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认真学习监控设备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六、负责主控室的卫生清洁,保持室内干燥,设备、布线排列整齐。  七、严禁非主控人员进入主控室。  八、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代班、调班。当班时不得擅自脱岗,严禁看报刊杂志,听收音机、打私人电话等与其工作无关的事情。  九、每天下班后向技检科汇报当天的监控情况。  第二章 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  一、检测车间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二、外来单位人员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运行部主管批准,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监控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六、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安全保密制度  一、工作人员使用监控设备要及时主动设置密码。  二、严禁将监控设备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三、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公司的数据、软件及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未经公司许可,公司以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监控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备。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六、对涉及公司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四、粪污贮存设施管理办法?

现在规模猪场在建场时就 先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粪污贮存设施。建设带篷的堆粪场,达到防雨、防渗漏和溢流的要求,为便于粪便的堆集和运输,将进粪道设成丁形走道。建设污水池和沼气池或大体积的储气袋,用于贮存猪尿液和污水。一般来讲,1个万头猪场整个贮存设施的总体积应在5000m³以上。

  生猪设施化养殖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提高了养猪的效率和生产水平,增加了养猪收益,是现代养猪业的发展需要。从发展趋势来看,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自动化和智能化养猪模式将应用,进一步解决猪场劳动力缺乏问题,实现化管理,进行猪场数据统计和分析,让猪场不断改进饲养管理,让猪群处于生产状态。

五、人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的防空地道、坑道、地下室以及具有防护功能的其他地下建筑、经过改造的自然山洞及其设备、设施。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区、县(市)人防战备部门主管。市人防战备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电力设备和电力设施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是:

一、两者的主要功能不同

电力设备是指与电力的生产、输送、销售等有关的设备。如:发电机、变压器、电力线缆;

电力设施是指为电力生产、输送、销售等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的配套设施。如:发电厂厂房、变电站、维护线缆的机器人等;

二、电力设备与电力设施管理的精细程度不同。电力设备管理技术性强,管理难度大;电力设施管理相对容易。

七、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合理配置和利用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资源,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配套建设的设施。包括:

(一)公共交通综合客运枢纽站;

(二)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三)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

(四)公共交通专用道、公共交通优先信号;

(五)公共交通智能化设施及配套管理系统;

(六)其他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并实施发展公共交通政策、措施,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公共交通智能化设施及配套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港湾式停靠站、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的建设及相关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单位对公共交通优先信号进行设置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职责权限内做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作为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等部门意见。

第七条 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时,应当按照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符合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并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和公共交通优先信号,施划公交首末站和中途站停车区域,修建港湾式停靠站和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同时修建港湾式停靠站、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公共汽车车站站台前后30米范围内应当施划专用标线。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150米范围内应当设置公共汽电车车站。

第九条 实施公共交通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以及高峰小时集散客流规模超过2000人次的城市轨道交通接驳枢纽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或者枢纽站。

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或者枢纽站的建设项目,应当在该建设项目或者该建设项目1.5公里范围内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停车场。

第十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功能和形式是否符合实际,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参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并联审查。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优先安排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建立公共交通优先保障制度,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交场站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划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对现有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进行立体开发。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第十三条 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大型公共活动场所配建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属于分期开发建设的,应当在首期建设项目中完成配建。

第十四条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具有公益属性,其建设、维护和管理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政府投入的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投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

第十五条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和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技术性能、安全指标符合相关标准。发现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缺损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发挥正常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占用、关闭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得覆盖、涂改公交站牌。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新建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利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侵占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占用、关闭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三)覆盖、涂改公交站牌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和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具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公交场站、站务用房(含调度室),配建的加油(气)站、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电车触线网、整流站等。

本办法所称公交场站是指停车场、保养场、修理厂、枢纽站、首末站、中途站。

本办法所称中途站包括站台(含港湾式停靠站)、站杆、站牌、候车亭、护栏。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八、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办法是,根据《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2.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建设要符合农业发展规划、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

3.设施农用地要合理选址。

4.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纳入全县乡村建设总体规划范围,对一些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乱搭乱建,由县住建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5.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巡查及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国土部门加强执法巡查力度。

九、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是养殖,蔬菜大棚,绿化苗木等,但设施农用地必须占用一般农田,如不可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不能超总体面积的10%,如需在申请的设施农用地需建设冷库、仓储,看护等房屋的,也不能超出总体面积10%,设施农用地一般由乡镇负责申请,然后到自然资源局备案。

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体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中心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