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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118 2024-06-12 09:57

一、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使用登记证书的重要性

在中国的大城市中,高楼大厦处处可见,电梯已经成为现代化建筑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着电梯使用量的增加,电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为了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电梯使用登记证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什么是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使用登记证书是由相关政府机关颁发的一种证明,用于确认电梯的合法使用。这个证书包含了电梯基本信息、安全检验记录以及维保记录等重要内容。电梯的所有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经过审核合格后,才能获得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使用登记证书的重要性

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对于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电梯使用登记证书能够有效监控电梯的运行状况。证书中包含了电梯的维保记录和安全检验记录,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电梯的维护情况和检验结果。这样一来,相关责任单位和电梯所有者可以根据证书内容及时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性能。

其次,电梯使用登记证书能够促进电梯管理的规范化。获得电梯使用登记证书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要求,如合格的维保单位、定期的安全检验等。这些严格的要求能够使电梯的管理更加规范化,从而降低电梯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此外,电梯使用登记证书还能提高电梯的信誉度。对于一座拥有电梯使用登记证书的大厦来说,可以获得更多人的信赖和青睐。无论是商业办公楼、住宅小区还是公共场所,只要拥有合法的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就能够向外界展示出高标准的管理水平和对电梯安全的重视,从而提升建筑物的整体形象。

如何获得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要想获得电梯使用登记证书,首先需要与当地相关部门进行联系,了解相关的申请流程和材料准备。通常,申请人需要提交电梯的基本信息、维保单位的合格证明、安全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其次,申请人需要确保电梯的维保和安全检验工作已经按照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进行,否则很有可能无法通过审核。所以,在申请之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最后,申请人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如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接受现场检查等。只有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才能顺利获得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结语

电梯使用登记证书是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它能够有效监控电梯的运行状况,促进电梯管理的规范化,提高电梯的信誉度。对于电梯所有者来说,获得电梯使用登记证书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更是对乘客人身安全的承诺。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电梯的监管,提高相关的标准和要求,共同致力于打造更安全可靠的电梯交通系统。

二、电梯使用登记证?

去找负责这台电梯的电梯维保公司,让他们去帮你找特检院来年检,年检通过交完钱就可以拿使用登记证了,如果是新电梯,找卖你电梯的公司就行了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申请与管理要点

建筑起重机械是建筑工程施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设备,其安全使用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为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法规,要求使用单位必须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那么,如何申请和管理好这个证件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申请条件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使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前,必须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 使用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合格证明文件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测报告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上岗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管理要点

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后,使用单位还需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 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并保存检测报告
  • 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
  • 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确保其持有上岗证
  • 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及时上报并配合调查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的作用

通过申请和规范管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可以有效提高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降低事故风险,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总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是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的重要凭证,使用单位务必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申请和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您能更好地了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申请与管理要点,为您的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提供有益参考。

四、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五、使用登记证谁来办理?

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检验所负责锅炉安装监检,出监检报告。意思是,先到监督局锅炉科办理告知,办理告知需要建设,安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安装单位是第一次到本市还需验资质正本。及质量证明书,安装告知书。

接收资料,办理告知后到特种设备检验所前台办理资料接受,此处省略100字,到那边前台拿一个流程看看就知道需要什么资料了。

六、空压机使用登记证?

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理,并提交相关资料。根据TSG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规定,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应该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得压力容器);

3.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4.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

5.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6.移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7.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行走部分行驶证8.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9.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使用登记证办理规定?

一、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证需要的材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几年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几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经检验合格的设备,特种设备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使用单位必须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在正常情况下,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是电梯为一年;起重机为二年;厂内机动车辆为一年;大型游乐设施为一年;锅炉为一年;压力容器为三年至六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法律依据: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八、锅炉使用登记证遗失?

到当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带上原锅炉相关技术文件(能提供原锅炉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就更好),写一个说明,补办就可以了。

就是锅炉的出厂文件,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监督检验证书、总图等。

这些东西是你单位就有的,不用花钱的,要花钱的只是锅炉使用登记,国家规定10元工本费,你们当收多少钱就不知道了。不要着急,好好跟人家说下,态度好点吧。祝你顺利。

九、使用起重机械应注意什么?

1.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合格、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经单位组织验收不准作业。

2.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未持证不准作业。

3.起吊现场没有指挥人员不准作业。

4.无起重吊装方案、吊装方案未经审批不准作业。

5.起吊现场周边环境不清、防护不到位不准作业。

6.安全保护装置检查不合格不准作业。

7.制动装置检查不合格不准作业。

8.吊具检查不合格不准作业。

9.起吊现场不平坦坚实,起重机支腿未全部伸出、未垫方木不准作业。

10.六级及以上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准作业。

十、电梯注册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证的区别?

注册登记编号是电梯安装完去质监局备案注册时,质监局生成的注册号,使用登记编号应该是特检院生成的号吧,自检报告上应该填注册登记编号,年检报告上有,或者注册登记表上有。